彰化縣白沙國小校園場地租借管理要點
101年5月 23 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臨時校務會議修正收費基準表通過施行
一、依據:
(一)彰化縣政府93.9.7府教國字第0930169783號函「彰化縣所屬各級學校校園開放管理辦法」辦理。
二、目的:
(一)為有效管理、維護校園場地及設備。
(二)提倡正當休閒活動,鍛鍊強健體魄,促進社會和諧氣氛與發揮社會教育功能。
三、開放場地:會議室、視聽教室、運動場、停車場、電腦教室、中庭及川堂、專科教室及其他可供民眾使用之場所。
四、開放時間:
(ㄧ)平常上課日之課餘時間。
(二)例假日。
(三)寒暑假。
前項開放時間與學校需要使用相牴觸時,以學校學生學習為優先。
五、開放對象及範圍:社區民眾、團體、機關申請從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及社教文化活動為原則。
(一)典禮:國定紀念日及政府規定之慶典。
(二)會議:機關、團體、學校有關工作會報或會議。
(三)晚會及同樂會:限機關、團體、學校舉辦者(其他私人婚宴喜慶,依程序向學校提出申請核可後,亦得租用。有營利性活動者謝絕。)。
(四)其他有關教育活動:得視實際情形並參酌本管理要點規定辦理。
六、申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:
(一)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。
(二)違反公共秩序,善良風俗者。
(三)活動可能損壞場地各項設施,學校認為不宜使用者。
(四) 不受理與喪禮相關場地之申請。
(五)其他經縣府或本校認為不宜使用者。
七、申請計畫經學校核准而有下列情形者,學校應即停止或延期使用,申請者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償:
(一)遇空襲或緊急災變時。
(二)上級機關、縣府或學校急需使用時。
(三)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。
(四)以集會或其他名義從事營利活動者。
(五)長期租用者如遇臨時租用,經公告或通知後應暫停使用。
八、申請人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。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不在此限:
(一) 申請人因故無法使用,於使用前二天通知學校者。
(二) 因不可抗力事由或管理學校通知申請人改期而無法改期者。
九、申請借用程序:
(一)短期借用:應向總務處填寫申請書(如附件一),於使用一週前提出申請,經學校核准後繳交場地使用費後始得使用。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件二。
(二)長期(一個月以上)借用:應於使用前一個月填寫相關申請書,經學校核准後簽定契約書,場地使用契約書以一年為限,若需繼續使用者,應再行提出申請,學校依權責再行簽訂契約書。場地使用費由學校依每月借用天數訂定「月場地使用費」如附件二之(七)。
十、申請人使用本場所者應接受管理單位之指導並善盡管理維護之責,燈光、音響、舞台等各項設施如需搬移或使用,須經管理單位同意,若有所損傷、毀壞,使用者應予賠償。
十一、採排預演及佈置必須配合上班時間內及活動中心場地空檔舉行,但最多不得超過一場次之時間。
十二、本校場地不得任意張貼海報、傳單、標語,不得堆積易燃、易爆物或設置爐灶生火,一切佈置應先徵得本校同意。
十三、場地佈置及清理恢復由借用單位負責,如有不良紀錄,本校不予租借。
十四、本校主辦、學校與其他機關團體合辦、或經學校同意與教學相關或屬公益之活動者,得
酌予減收或免費使用場地。
十五、借用本校場地,請遵守下列事項:
(一)場內禁止吸煙、吃花生、瓜子、糖果、檳榔、口香糖等
(二)禁止攜帶汽水、冰淇淋等飲料進場
(三)場內禁止吹口哨、謾罵、嬉戲
(四)服儀不整者禁止入場
(五)未經許可,不准進入舞台
(六)借用單位禁止加裝其他電力設備
(七)使用、借用單位應指派專人在場督導活動之進行及負責聯絡事項
十六、本要點提交校務會議決議通過經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附件一:
彰化縣花壇鄉白沙國小校園場地開放借用申請書 編號: 申請日期: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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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用者 及單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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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分證字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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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 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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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 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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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名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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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加對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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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加人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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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用場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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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用設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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場地借用費(新台幣) |
元 |
保 證 金 (新台幣) |
元 |
經收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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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時間 |
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(或每日 時 分至 時 分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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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簽單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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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辦人 |
主任 |
校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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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1.租借所需經費悉依彰化縣政府93.9.7府教國字第0930169783號函及本校租借辦法制定。
2.與社會公益及教育有關活動,校長得視辦理性質酌予優惠。
3.敬請租借單位共同愛惜校園環境與安全,做好垃圾分類。
4.若有不良記錄,本校不予租借。
5.長期租借者場地使用費依照「月場地使用費」,每日使用時間以二小時計算。
附件二:
(一)視聽教室收費標準如下表:
項 目 |
標 準 |
備 註 |
場地費 |
每場1200元 |
1、提供現有燈光音響、桌椅及水電等設施。 2、場地借用時間分為八時至十二時,十三時至十七時及十八時至二十二時。 3、每場次以四小時為基數,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算,超出四小時另加一基數收費。 4、凡借用場地預演或預先練習者,依第三點規定辦理。 |
水電費 |
10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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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工費用 |
540元 |
(一)長期租借者場地使用費依照「月場地使用費」,每日使用時間以二小時計算。
(二)與社會公益及教育有關活動,校長得視辦理性質酌予優惠。
(二)會議室收費標準如下表:
項 目 |
標 準 |
備 註 |
場地費 |
每場1000元 |
1、提供現有燈光、桌椅及水電等設施。 2、場地借用時間分為八時至十二時,十三時至十七時及十八時至二十二時。 3、每場次以四小時為基數,未滿四小時者以三小時計算,超出四小時另加一基數收費。 4、凡借用場地預演或預先練習者,依第三點規定辦理。 |
水電費 |
2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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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工費用 |
540元 |
(一)長期租借者場地使用費依照「月場地使用費」,每日使用時間以二小時計算。
(二)與社會公益及教育有關活動,校長得視辦理性質酌予優惠。
(三)電腦教室收費標準如下表:
項 目 |
標 準 |
備 註 |
場地費 |
每場1000元 |
1、提供現有燈光、桌椅及水電等設施。 2、場地借用時間分為八時至十二時,十三時至十 七時及十八時至二十二時。 3、每場次以四小時為基數,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算,超出四小時另加一基數收費。 4、凡借用場地預演或預先練習者,依第三點規定辦理。 |
水電費 |
2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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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腦使用費 |
每部4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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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工費用 |
540元 |
(一)長期租借者場地使用費依照「月場地使用費」,每日使用時間以二小時計算。
(二)與社會公益及教育有關活動,校長得視辦理性質酌予優惠。
(四)專科教室收費標準如下表:
項 目 |
標 準 |
備 註 |
場地費 |
每場1000元 |
1、提供現有燈光、桌椅及水電等設施。 2、場地借用時間分為八時至十二時,十三時至十七時及十八時至二十二時。 3、每場次以四小時為基數,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算,超出四小時另加一基數收費。 4、凡借用場地預演或預先練習者,依第三點規定辦理。 |
水電費 |
2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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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工費用 |
540元 |
(一)長期租借者場地使用費依照「月場地使用費」,每日使用時間以二小時計算。
(二)與社會公益及教育有關活動,校長得視辦理性質酌予優惠。
(五)運動場收費標準如下表:
項 目 |
標 準 |
備 註 |
場地費 |
每場1000元 |
1、提供現有燈光及水電等設施。 2、場地借用時間分為八時至十二時,十三時至十七時及十八時至二十二時。 3、每場次以一天為基數,未滿一天者以一天計算,超出一天另加一基數收費。 4、凡借用場地預演或預先練習者,依第三點規定辦理。 |
水電費 |
2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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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工費用 |
540元 |
(一)長期租借者場地使用費依照「月場地使用費」,每日使用時間以二小時計算。
(二)與社會公益及教育有關活動,校長得視辦理性質酌予優惠。
(六)中庭川堂收費標準如下表:
項 目 |
標 準 |
備 註 |
場地費 |
每場1000元 |
1、提供現有水電等設施。 2、場地借用時間分為八時至十二時,十三時至十七時及十八時至二十二時。 3、每場次以一天為基數,未滿一天者以一天計算,超出一天另加一基數收費。 4、因地面不易清潔,不受理宴席用。 |
水電費 |
2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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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工費用 |
540元 |
(一)長期租借者場地使用費依照「月場地使用費」,每日使用時間以二小時計算。
(二)與社會公益及教育有關活動,校長得視辦理性質酌予優惠。
(七)長期借用場地收費標準如下表:
項 目 |
標 準 |
備 註 |
場地費 |
每星期一次每月1000元(教室內) |
1、提供現有桌椅及水電等設施。 2、場地借用時間分為八時至十二時,十三時至十七時及十八時至二十二時。 3、每場次以二小時為基數,未滿二小時者以二小時計算,超出二小時另加一基數收費。 4、電梯使用費未滿一個月者,以租借開始日至結束日,每日以70元計算。 |
每星期一次每月500元(教室外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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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梯使用費 |
每月1500元 |
(一)長期租借者場地使用費依照「月場地使用費」,每日使用時間以二小時計算。
(二)與社會公益及教育有關活動,校長得視辦理性質酌予優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