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2_05白沙國小校園場地租借管理要點

彰化縣白沙國小校園場地租借管理要點

1015 23 100學年度第2學期臨時校務會議修正收費基準表通過施行

一、依據:

  (一)彰化縣政府93.9.7府教國字第0930169783號函「彰化縣所屬各級學校校園開放管理辦法」辦理。

二、目的:

(一)為有效管理、維護校園場地及設備。

(二)提倡正當休閒活動,鍛鍊強健體魄,促進社會和諧氣氛與發揮社會教育功能。

三、開放場地:會議室、視聽教室、運動場、停車場、電腦教室、中庭及川堂、專科教室及其他可供民眾使用之場所。

四、開放時間:

()平常上課日之課餘時間。

(二)例假日。

(三)寒暑假。

前項開放時間與學校需要使用相牴觸時,以學校學生學習為優先。

五、開放對象及範圍:社區民眾、團體、機關申請從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及社教文化活動為原則。

(一)典禮:國定紀念日及政府規定之慶典。

(二)會議:機關、團體、學校有關工作會報或會議。

(三)晚會及同樂會:限機關、團體、學校舉辦者(其他私人婚宴喜慶,依程序向學校提出申請核可後,亦得租用。有營利性活動者謝絕。)。

 (四)其他有關教育活動:得視實際情形並參酌本管理要點規定辦理。

六、申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:
(一)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。
(二)違反公共秩序,善良風俗者。
(三)活動可能損壞場地各項設施,學校認為不宜使用者。
(四) 不受理與喪禮相關場地之申請。
(五)其他經縣府或本校認為不宜使用者。
七、申請計畫經學校核准而有下列情形者,學校應即停止或延期使用,申請者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償:
(一)遇空襲或緊急災變時。
(二)上級機關、縣府或學校急需使用時。
(三)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。
(四)以集會或其他名義從事營利活動者
(五)長期租用者如遇臨時租用,經公告或通知後應暫停使用。
八、申請人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。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不在此限:
() 申請人因故無法使用,於使用前二天通知學校者。
() 因不可抗力事由或管理學校通知申請人改期而無法改期者。

九、申請借用程序:

()短期借用:應向總務處填寫申請書(如附件一),於使用一週前提出申請,經學校核准後繳交場地使用費後始得使用。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件二。

()長期(一個月以上)借用:應於使用前一個月填寫相關申請書,經學校核准後簽定契約書,場地使用契約書以一年為限,若需繼續使用者,應再行提出申請,學校依權責再行簽訂契約書。場地使用費由學校依每月借用天數訂定「月場地使用費」如附件二之(七)。

十、申請人使用本場所者應接受管理單位之指導並善盡管理維護之責,燈光、音響、舞台等各項設施如需搬移或使用,須經管理單位同意,若有所損傷、毀壞,使用者應予賠償。

十一、採排預演及佈置必須配合上班時間內及活動中心場地空檔舉行,但最多不得超過一場次之時間。

十二、本校場地不得任意張貼海報、傳單、標語,不得堆積易燃、易爆物或設置爐灶生火,一切佈置應先徵得本校同意。

十三、場地佈置及清理恢復由借用單位負責,如有不良紀錄,本校不予租借。

十四、本校主辦、學校與其他機關團體合辦、或經學校同意與教學相關或屬公益之活動者,得

      酌予減收或免費使用場地。

十五、借用本校場地,請遵守下列事項:

(一)場內禁止吸煙、吃花生、瓜子、糖果、檳榔、口香糖等

(二)禁止攜帶汽水、冰淇淋等飲料進場

(三)場內禁止吹口哨、謾罵、嬉戲

(四)服儀不整者禁止入場

(五)未經許可,不准進入舞台

(六)借用單位禁止加裝其他電力設備

(七)使用、借用單位應指派專人在場督導活動之進行及負責聯絡事項

十六、本要點提交校務會議決議通過經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附件一:

彰化縣花壇鄉白沙國小校園場地開放借用申請書     編號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申請日期:                

借用者

及單位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身分證字號

 

   

 

   

 

活動名稱

 

參加對象

 

參加人數

 

借用場地

 

借用設備

 

場地借用費(新台幣)

         

      (新台幣)

        

經收人

 

使用時間

        年   月        分至

        年   月          分(或每日 時 分至 時 分)

會簽單位

 

承辦人

主任

校長

 

 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附註:1.租借所需經費悉依彰化縣政府93.9.7府教國字第0930169783號函及本校租借辦法制定。

      2.與社會公益及教育有關活動,校長得視辦理性質酌予優惠。

      3.敬請租借單位共同愛惜校園環境與安全,做好垃圾分類。

      4.若有不良記錄,本校不予租借。

      5.長期租借者場地使用費依照「月場地使用費」每日使用時間以二小時計算。

附件二:

(一)視聽教室收費標準如下表:

項    目

標    準

備        註

場地費

每場1200

1、提供現有燈光音響、桌椅及水電等設施。

2、場地借用時間分為八時至十二時,十三時至十七時及十八時至二十二時。

3、每場次以四小時為基數,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算,超出四小時另加一基數收費。

4、凡借用場地預演或預先練習者,依第三點規定辦理。

水電費

1000

人工費用

540

(一)長期租借者場地使用費依照「月場地使用費」每日使用時間以二小時計算。

(二)與社會公益及教育有關活動,校長得視辦理性質酌予優惠。

 

(二)會議室收費標準如下表:

項    目

標    準

備        註

場地費

每場1000

1、提供現有燈光、桌椅及水電等設施。

2、場地借用時間分為八時至十二時,十三時至十七時及十八時至二十二時。

3、每場次以四小時為基數,未滿四小時者以三小時計算,超出四小時另加一基數收費。

4、凡借用場地預演或預先練習者,依第三點規定辦理。

水電費

200

人工費用

540

(一)長期租借者場地使用費依照「月場地使用費」每日使用時間以二小時計算。

(二)與社會公益及教育有關活動,校長得視辦理性質酌予優惠。

 

(三)電腦教室收費標準如下表:

項    目

標    準

備        註

場地費

每場1000

1、提供現有燈光、桌椅及水電等設施。

 2、場地借用時間分為八時至十二時,十三時至十

七時及十八時至二十二時。

3、每場次以四小時為基數,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算,超出四小時另加一基數收費。

4、凡借用場地預演或預先練習者,依第三點規定辦理。

水電費

200

電腦使用費

每部40元

人工費用

540

(一)長期租借者場地使用費依照「月場地使用費」每日使用時間以二小時計算。

(二)與社會公益及教育有關活動,校長得視辦理性質酌予優惠。

 

 

(四)專科教室收費標準如下表:

項    目

標    準

備        註

場地費

每場1000

1、提供現有燈光、桌椅及水電等設施。

2、場地借用時間分為八時至十二時,十三時至十七時及十八時至二十二時。

3、每場次以四小時為基數,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算,超出四小時另加一基數收費。

4、凡借用場地預演或預先練習者,依第三點規定辦理。

水電費

200

人工費用

540

(一)長期租借者場地使用費依照「月場地使用費」每日使用時間以二小時計算。

(二)與社會公益及教育有關活動,校長得視辦理性質酌予優惠。

 

 

(五)運動場收費標準如下表:

項    目

標    準

備        註

場地費

每場1000

1、提供現有燈光及水電等設施。

2、場地借用時間分為八時至十二時,十三時至十七時及十八時至二十二時。

3、每場次以一天為基數,未滿一天者以一天計算,超出一天另加一基數收費。

4、凡借用場地預演或預先練習者,依第三點規定辦理。

水電費

200

人工費用

540

(一)長期租借者場地使用費依照「月場地使用費」每日使用時間以二小時計算。

(二)與社會公益及教育有關活動,校長得視辦理性質酌予優惠。

 

 

(六)中庭川堂收費標準如下表:

項    目

標    準

備        註

場地費

每場1000

1、提供現有水電等設施。

2、場地借用時間分為八時至十二時,十三時至十七時及十八時至二十二時。

3、每場次以一天為基數,未滿一天者以一天計算,超出一天另加一基數收費。

 4、因地面不易清潔,不受理宴席用。

水電費

200

人工費用

540

(一)長期租借者場地使用費依照「月場地使用費」每日使用時間以二小時計算。

(二)與社會公益及教育有關活動,校長得視辦理性質酌予優惠。

 

(七)長期借用場地收費標準如下表:

項    目

標    準

備        註

場地費

每星期一次每月1000元(教室內)

1、提供現有桌椅及水電等設施。

2、場地借用時間分為八時至十二時,十三時至十七時及十八時至二十二時。

3、每場次以二小時為基數,未滿二小時者以二小時計算,超出二小時另加一基數收費。

4、電梯使用費未滿一個月者,以租借開始日至結束日,每日以70元計算。

每星期一次每月500元(教室外)

電梯使用費

 每月1500

(一)長期租借者場地使用費依照「月場地使用費」每日使用時間以二小時計算。

(二)與社會公益及教育有關活動,校長得視辦理性質酌予優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