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4-08-16 09:24:13 點閱:67
各機關(構)為推動業務需要,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。延長辦公時數,連同第一項辦公時數,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;延長辦公時數,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、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、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、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,延長辦公時數上限,由總統府、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。
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、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、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,連同正常辦公時數,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;延長辦公時數,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。但有急迫必要性,且機關(構)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,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十四小時之限制,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。
加班時數經以補休為補償方式者,應於補休期限內( 2年)休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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